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完全履行本院(2017)苏10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及车辆等信息,于2018年7月26日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2101.86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案外人账户向本院汇款20000元,上述两笔账款...(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