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杨**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宏宇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宇公司)、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第10号调解书:被申请人宏宇公司、徐**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王**借款5000万元。被申请人宏宇公司、徐**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鸡西中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于2018年12月3日对鸡西中院查封的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金***小区(下称金丰花园)部分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称,2013年2月8日,杨**与宏宇公司、徐**签订《抵押协议书》,认购宏宇公司开发的金丰花园)**号楼**单元**、302、40...(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