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孟**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执监****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公证处(1995)哈证经字第134号公证书受理的黑龙江国信典当行(现已歇业)申请执行孟**、孙**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1996年9月16日作出(1996)哈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将孟**位于原哈尔滨市××呼兰镇××村房产850平方米及3000平方米使用权以物抵债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信典当行。1996年12月30日,黑龙江国信典当行与案外人张*签订转让协议,将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27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张*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2009年4月8日,哈尔滨市公证处以(2009)哈证字第8号公证决定,撤销了该处作出的(1995)哈证经字第134号公证书。2009年5月31日哈尔滨市公证处公告送达(2009)哈证字第8号公证决定,要求黑龙...(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