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1994年12月至2014年12月在天津港某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业务员(操作岗)工作,担任业务员期间负责客户货物相关业务的办理,与客户进行对账结费工作。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利用其担任天津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港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履行该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金某船务有限公司(简*:金某公司)货物代理合同过程中,在进行费用结算时,被告人王**将其控制的天津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红*公司)、天津开发区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洺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洺铖公司)等公司与港某公司产生的业务单据夹杂在金某公司的业务单据中,冒充金某公司的业务进行结算,致使金某公司向港某公司多付款296839.48元人民币。
2.2012年11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在履行港某公司与大连欣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欣某公司)货物代理合同过程中,利用...(本文书还有5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