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诗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开店(餐厅)需资金,于2017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7年12月份还清,原告将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17年5月20日,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但该借款已于2018年3月15日偿还给了原告,还款后原告没有将借条归还被告撕毁,其借贷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是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2...(本文书还有2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