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医药门诊票据、住院票据、病例、门诊挂号费票据、中医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收款票据、药店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赔偿依据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认为交通费应以住院时间每天3元计算,认为被害人原患有高度近视应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13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神州物流院内7街区东北物流门前,因装卸货物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徐某面部打伤,致徐某鼻外伤,鼻骨骨折(双*),右眼挫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黄斑裂孔,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经法医鉴定,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八级伤残。
被害人徐某伤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两次住院治疗13日,出院后,被害人徐某分别到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哈尔滨市...(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