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郭**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郭**、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系堂兄弟关系,被告养猪无资金先后三次借原告现金27500元。被告承诺卖猪后立即归还借款。时至今日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无果,后因其他事情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委会、亢村司法所调解,被告承认借原告现金27500元,但未归还原告。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二原告现金2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的委托时间及立案时间不符,王**本人未到场,对其立案的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2.本案案由为借贷应以借条为准;3.原、被告之间只有合伙纠纷没有借贷纠纷,原告所诉纠纷并不存在;4.原告代理人将诉状中的“借”改成“欠”,这是不同法律关系及内容,原告应明确选择以确定案由。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获嘉县亢村镇山头王*民委员会(以...(本文书还有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