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30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苏e×××××小轿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相关保险。故起诉要求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64028.13元(包括医疗费3698.13元、伙食补助费550元、二期手术费8000元、疤痕修复费用8000元、误工费280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鉴定费2580元)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周*辩称:我方已投保...(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