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周*2(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通过他人的介绍加入dgc公司并成为会员。之后,周*2窜到广西贺*市成立非法传销组织分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投资dgc虚拟币赚钱为幌子,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下线至少缴纳人民币680元(100美金)以上成为dgc公司会员。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中抽取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获取非法利益。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严**于2015年12月由周*2介绍和发展加入dgc传销组织,成为周*2的下线。严**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被告人古**等人作为直接下线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567.2322万元,收取传销资金超过人民币567.2322万元。
2.被告人古**于2015年12月由被告人严**介绍和发展加入dgc传销组织,成为严**的下线。古**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被告人黎**等人作...(本文书还有17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