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施**,女,1973年4月**日生,汉族,居*,住澄江县。
上诉人邹**与被上诉人昆明得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永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澄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蒋*,被上诉人得永公司委托代理人关**、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施**将其合法所有的容大广场**幢**号商铺租赁给得永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得永公司有自主经*权及转租权。2010年9月17日,邹**与得永公司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得永公司将容大广场**幢**号商铺租赁给邹**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租赁期限内得永物业公司...(本文书还有3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