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被害人彭*与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信阳长乐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土方平整施工协议书》,合同有效工期40天,自2011年2月20日起算。彭*施工到被告人陈**居住的古*组时,陈**以自己应当承包所在村民组辖属的土方平整工程为由,持续阻扰彭*在信阳市平桥工业园“信阳长乐”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场地土方平整项目的施工,期间平桥工业园、中山村居委会干部袁*、段某2及古*组队长陈*参与协调未果。同年2月22日,彭*迫于工期限制,主动找朋友董*、张*约陈**协商,当日,彭*与陈**签订《承包长乐钢厂院墙协议书》,约定长乐钢厂整体院墙施工协议由彭*负责签订后交由陈**,彭*支付拾万元现金作为工程担保金。之后,彭*付十万元保证金到张*的银行卡,张*给付陈**后,陈**给张*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承包钢厂工程抵押金拾万元正(1,0000)”。之后,彭*顺利完成土方平整工程。至2016年9月案发,该抵押金陈**一直占有。
审理中,2018年1月25日,陈**主动退赃款9万元到平桥法院。被害人彭*自愿放弃1万元,同时出具谅解书对陈**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陈**个人身份信息。
证明,证明陈**无违法违纪行为。
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6年9月6日10时00分,彭*到平桥派出所工业园社区警务中队报警称:2011年在信阳市...(本文书还有5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