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白*、孙**、张**、桂*、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孙**、张**、桂*、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违约金暂为48933.33元(应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白*、孙**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月利率为3.5%。被告张**、桂*、史**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