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4年8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金**人民币191,326.74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金**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移位;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目前遗留的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及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综合评定九级伤残。”中华联合...(本文书还有3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