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北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路工程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蒲**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人重庆公路工程公司以及威尔教育培训学校、峰驰服装店占用渝北区××××××东××花园××栋天井搭建了房屋,致使垃圾无法清理,且影响原告房屋采光、通*,形成治安、火灾隐患。2017年2月23日,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以下简称渝北规划分局)对第三人作出渝规限拆渝北字(2017)第4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限拆决定》)。2017年3月21日,被告对第三人重庆公路工程公司作出渝北府催(2017)2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以下简称21号《限拆催告》)。2017年4月20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渝北府强拆决(2017)21号《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21号《强制决定》),同日,被告作出渝北府强拆公(2017)21号《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强拆公告》)。但是,...(本文书还有5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