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与被告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松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言明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查**未予归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查**及其妻子刘**连带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查**、刘**未作答辩。
原告查**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拟证明借款事实;3、两份银行汇款电子回单,拟证明借款1000000元为转账出借,每...(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