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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程**、程*与被上诉人徐州红彭******、天成润华******、程**、浙江海滨********、江苏省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苏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唐*、程**、程*与被上诉人徐州红彭*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彭*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程**、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唐*、程**、程*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程**、程*共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天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苏中公司、海滨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法院判决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错误。3、一审法院判决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错误。4、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一次性支付,一审法院判决按月支付不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红彭*司答辩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与程**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双倍工资。2、上诉人诉请的一次性支付亲属抚恤金的依据是苏劳社医2005的6号文件,该文件自2017年1月1日已被废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已经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与程**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程**答辩称:1、一审没有支持上诉人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正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则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诉人方面未予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上诉人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不能成立。2、上诉人主张的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求没有依据。上诉人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已经被废止,最新的文件中没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海滨公司答辩称...(本文书还有73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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