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汤**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郑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委托代理人乔**、闫**,中豪公司委托代理人纪**、王**,第三人中信郑州分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诉称,其与中豪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d160****169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汤**购买中豪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郑*新区××、××西××房产,户型为**室两厅,建筑面积共331.9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7070886元,合同约定汤**应于2016年3月26日向中豪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1420886元,缴纳比例为20.09%。鉴于中豪公司允许首付款分期,合同签订当日汤**向中豪公司支付510886元**房屋维修金21577元,首付款余款汤**与中豪公司约定分两期支付,2016年10月31日前,汤**支付49万元,剩余42万元最迟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后汤**于2016年4月13日与中信郑州分行签订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560万元,且中信郑州分行对汤**所购房屋享有抵押权,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汤**于2018年10月1日起共向中信郑州分行偿还六期本息共计221770.88元,其中本金部分为97413.78元,利息部分124357....(本文书还有5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