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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0
  •  
  • 【案例概要】

    被告梁*,务工。

    原告刘*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被告梁*从不关心原告,并与其前妻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证据3、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新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提供的证据1、2,均是行政...(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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