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务工。
原告刘*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被告梁*从不关心原告,并与其前妻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证据3、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新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提供的证据1、2,均是行政...(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