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鉴定结论明确了“此次事故外伤为次要因素”。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仅同意承担伤残赔偿金及三期费用的30%。
葛**辩称: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孙*未予以答辩。
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101,62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6,...(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