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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豫1329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9时5分,在郑*1**省道316公里s103与s244线交叉口(新野县城郊乡郭营村公路处),被告人刘*平驾驶豫f×××××(豫fa5**挂)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北向南行驶杨*4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4当场死亡、豫r×××××小型轿车乘坐人袁*6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杨*3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4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6、杨*3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平补偿被害人杨*4近亲属25000元、补偿被害人袁*6近亲属65000元、补偿被害人杨*316000元,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对被告人刘*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袁*6系失血性休克,经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7559.38元;被害人杨*3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6月3日转院至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21日出院,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32495.92元,2018年6月3日转院时支出救护车、出诊费用500元;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33666.78元,2018年6...(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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