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沈**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32,140.60元及利息(以932,14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针织品的生产与销售,2017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打底裤,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交易事宜。之后因货物量大,经双方协商一致,延迟交货日期。原告按约定将货物装柜出货,被告也收到了货物,现就货款的给付被告一再借故拖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认可实际出货金额为1,210,197.60元,应扣除40万元定金,剩余货款未出货货款;2、但由于原告逾期出货,且至今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导致被告遭受很多损失,被告已经提起反...(本文书还有5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