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上午,万**让刘**给自家的洗澡间改造水管。刘**遂指派吴**、闫新付带着工具和材料到其家进行施工。吴**施工过程中,使用电线连接时,因电线漏电、地面潮湿,导致其触电。事发后,吴**被送至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因为电流效应死亡。原告支付医疗费1409.6元。事发线路产权属于万**、刘**。万**已支付给原告12000元。
另查明,吴**,男,汉族,1996年6月**日出生,城镇居*,2015年6月1日,因触电身亡。其父亲为原告吴**,其母亲为原告郑**。2011年8月1日,供电公司与万**签订了低压供用电合同。保险公司为供电公司投有电网供电责任保险。万**、刘**系夫妻关系。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原告举结婚证、户口页、医疗费票据、居*死亡医学证明、收款条、证明信、安阳县第一人民医...(本文书还有1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