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与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抚养费0.3325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财产和下落进行调查,未...(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