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胡*、被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偿还原告50万元,被告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至5月原告先后分四次给被告胡*借款5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被告胡*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50万元的借条,约定一年内付清,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胡*索要,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给付。被告蔡**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被告胡*共同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综上,该借款期限已...(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