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sha199-1703-812474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58280元,被告分36期每期按2074.36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已累计出现多起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经多方催讨,但被告仍未能支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约定。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