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神雕壹号标识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神雕壹号设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被告神雕壹号设计中心提出对原告李**受伤与眼珠摘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被告申请事项予以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神雕壹号设计中心经营者吕*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吕*利系神雕壹号设计中心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雕刻设计、吸塑设计加工、led亮化、led显示屏、服务销售。2011年2月14日,原告与神雕壹号设计中心经营者吕*利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神雕壹号所有安装,维修工程。因被告要求更换安阳市××路电信城门前“地一大道”出口处上方街口灯箱,2011年8月11日上午,吕*利指挥苗*、李*1把灯箱上的亚克力板用锤子砸碎,下午,苗*在扳广告灯箱上剩下的亚克力板碎块时,一弹出的亚克力板碎片,扎在正在卸灯箱螺丝的原告右眼上,原告当时疼痛难忍,后被送往安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又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右眼被摘除,进行了义眼植入手术和佩戴义眼片术治疗,因治疗原告花费巨额医...(本文书还有5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