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名义股东身份,被告因个人原因于2011年9月16日,10月27日,11月3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借款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由原告财务向被告出借了资金,被告所打借条未明确归还借款的期限,自2017年始原告即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现原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