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原告张**在西宁水井巷悦玺公寓**号楼**单元垃圾堆放处倾倒垃圾时摔伤,当日原告被送往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15天,原告入院时初步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型糖尿病,补充诊断为胆囊多发结石,出院诊断:主要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其它诊断2型糖尿病、胆囊多发结石,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71283.99元。2016年12月15日原告向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门诊费1053.06元(232.79元+370元+4元+11.94元+245元+83.33元+95元+11元);2016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宁城中平价超市购买护垫等花费067元;2016年12月23日,原告在富康医药平价超市(三丰店)购买关节止痛膏花费067元;2017年3月13日原告向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门诊费431.25元(3.55元+100元+280元+47.7元);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门诊费190元(90元+100元);2017年...(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