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梁**、穆**、刘**(以下简称胡**等四人)不服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吕**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淮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并颁发给徽商银行淮北支行《他项权证》(编号:房地产他证濉房2014字第0xxxx9号)的行政行为。
原告胡**等四人诉称,2004年10月17日、2006年5月20日,胡**、穆**与张**分别签订《关于濉溪路庆相桥淮北市长安商贸综合楼联...(本文书还有3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