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不服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吕**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淮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于2014年4月9日登记并颁发给徽商银行淮北支行《他项权证》(编号:房地产他证濉房2014字第0xxxx2号)的行政行为。
原告惠*诉称,2004年4月20日,我与张**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后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建房,我出地,张**出资**房屋建成后分配我三间门面房及**楼住房一套。2006年,张**如约将xx大厦**楼xx门面房交付于我,我一直占用使用至今,但张...(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