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为与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吴*头村民委员会(下简称吴*头村委会)、义乌市城西街道吴*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简称吴*头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款121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至11月9日、2018年6月13日至6月19日,被告村因为进行更新改造清理全村拆房建筑物工程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挖机,由原告提供驾驶员和挖机为被告进行施工,共计产生挖机费1...(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