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郭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郭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皖16民终第****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黄*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约彩礼款10万元和建房款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7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由于双方同居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同居后被告郭某1经常回娘家居住不归,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但被告郭某1拒不返还所接收的婚约彩礼款及建房款,因支付彩礼现已导致原告家庭贫困,故提起诉讼。
郭某1辩称,...(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