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淘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淘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淘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3月2日开始建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生产部门从事装配工作,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被告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经营,并保证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或指导他人从事与原告相关或类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或任何第三方,为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密费用3,000元。然被告在与原告结束劳动关系后,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擅自到与原告从事相关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的上海显良工程...(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