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何**、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侯**、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1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3日,被告何**驾驶豫n×××××号普通低速货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镇东何庄村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夏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37239.47元。因伤情严重,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治疗。2018年5月...(本文书还有4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