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第三人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24日,被告台达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12月12日及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台达公司及第三人金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台达公司将中信台达国际一期工程a地块**楼号(栋)**层**号房、802号房、803号房、804号房交付给原告张**并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原告张**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台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1为解决其以金盛公司名义承建的台达公司房产开发项目(“中信台达国际一期c区”)资金短缺问题,曾先后向张**借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投入其中。
嗣后,为偿还张**借款和解决台达公司长期拖欠的工程款,王*1经与张**、台达公司协商一致:台达公司用其开发的5套房屋(“a3b#801-**室”)抵顶其所欠王*1工程款,王*1用该5套房屋抵顶所欠张**的借款。5套房屋约定抵顶价值计3236...(本文书还有23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