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即从原告所有的位于召陵区××镇××庄小学北门面房内搬出;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于2007年6月30日以五万五千元从付博涛处购买了位于召陵区××镇××庄小学北门面房(面积56平方米),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购买房屋后,被告以暂时没有住所为由,在原告处居住。但被告婚后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意图强行占有原告所有的房屋,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房屋。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居住。被告闫**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及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所侵占的房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