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郑**与被告李**、锁向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郑**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锁必臣、被告锁向南及被告李**、锁向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锁向南共同支付给王**、郑**窑厂承包费680000元。事实和理由:王**、郑**于2010年11月23日将其二人共同承包的观堂镇宛东行政村项楼砖瓦窑厂北厂转包给李**和锁向南,并签订协议,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算,承包期为3年,每年的承包费240000元,支付方式为在承包期内烧一年支付一年。...(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