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陈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陈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被告刘*、陈玉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4日签署的编号为“办公406”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将位于盘龙区房屋返还给原告(房屋价格为1925250.6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的款项1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5050.13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6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损失。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办公406”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盘龙区办公楼**房屋价格为1...(本文书还有4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