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刘*1、刘*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1、刘*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1000元及价值11400元的“三金”;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1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不到三天,被告刘*1即离开原告家**,从此没有音讯。双方订婚及举行结婚仪式时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共计31000元及价值11400元的“三金”,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方应当予以返还,为此起诉。
被告刘*1、刘*2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本院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