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晚,被告人潘**以及潘*1、潘*2等人在被告人潘**家吃饭、喝酒,席间谈论到潘**老婆被隔壁村的廖某2骚扰一事,潘**便打电话指责廖某2,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谩骂,潘**抢过电话也骂廖某2,廖某2的弟廖某1在旁边听到后接过电话也和潘**互骂。不久,廖某1携带一把柴刀骑摩托车去到波井村龙兴屯潘*1经营的商店附近,找到潘**、潘**后双方互殴,打斗中潘**持铁棒、潘**持木棒对廖某1进行殴打,造成廖某1左手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廖某1用柴刀砍伤潘**面部,导致潘**左眼失明。经鉴定,廖某1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潘**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潘**在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与廖某1相互殴打的犯罪事实。2017年6月9日,被告人潘**被鹿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本文书还有3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