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平市英城公路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城客运站)、第三人四平市和睦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劳务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众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英城客运站的委托代理人何**、才文超、第三人和睦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第三人众邦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却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为原告补交2013年至2017年的社保。3、请求被告补发原告2013年至2017年因工资低于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7200元。4、请求因原告未与被告签定劳动合同,支付原告...(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