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祖军系吸毒人员。2016年12月30日17时许,施祖军拿一个封装好的包裹到鹿寨县申通快递公司(位于鹿寨县鹿寨镇桂中市场**栋**号)邮寄。邮寄包裹时,施祖军未出示本人身份证,并且在填写快递单“寄件人姓名”一栏时使用虚假的身份(以陈*1的名义),写下的寄件人电话158××××9338是空号。施祖军付清快递费离开后,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包裹例行检查,发现包裹内装的不是配件,而是其他物品,其中一袋是用透明袋包装的,里面是透明晶体状的物品,另一袋是红色的塑料外壳包装好的。工作人员怀疑是毒品就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来到公司依法提取并扣押两袋毒品、黑色纸盒一个、快递详情单一张。2017年1月9日16时许,施祖军到鹿寨县申通快递公司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月12日,在鹿寨县拘留所讯问室内,公安民警当着施祖军拆开包裹盒,在包裹盒中查获一台红色直板杂牌手机,并...(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