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归还信用卡(信用代码:62×××93),并还清所欠缴的借款伍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赖*于2018年1月因个人用款周*,向原告王**借用卡号为62×××93的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消费,该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被告使用半年后,不再正常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赖*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依据,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二)即使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信用卡,原告与被告之间也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的5万元系其投资被告经营的水孕新生能量漂浮馆而产生的,系投资款;(三)原告支付投资后,被告立即将投资款用于支付合伙事务即管理人员和员工工资;(四)水孕新生能量漂浮馆除原告外还有合伙人叶国...(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