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顺公司”)、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阮**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被告皖顺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包大通镇澜溪路永平路和悦路改造工程(二标段)(以下简称“大通镇工程”)、人民医院工程需要,向原告承租挖掘机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派挖掘机及人员多处为被告施工。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尚欠挖掘机费用187296元(其中大通工程92900元,人民医院地下停车楼工程43296元,其它前期老帐51100元)。于2018年6月19日由被告阮**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收回原所有凭证,证明以此条金额为准,并承诺大通开发区工程款发...(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