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荣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缘公司)、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因当事人申请调解和鉴定而中止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荣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银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上诉人高尔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2.改判支持吴**的各项诉讼请求,并由荣缘公司、银鹰公司、高尔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不支持吴**施工劳务款1057167.73元是错误的。根据庭审查明情况,银鹰公司、荣缘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单方擅自撤场,导致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银鹰公司、荣缘公司拒不和高尔...(本文书还有4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