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占升、詹*、占成湧与被告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后,因被告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经被告黄**申请,本案于2018年5月28日起中止审理,2018年8月6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田**,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渤海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占升、詹*、占成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9万元;2、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9日9时许,被告黄**驾驶的赣l×××××号福田仓栅式运输车,在庐山秀峰加油站后石材厂内与受害人占选义发生碾压的意外事故,事故致受害人占选义当场死亡。被告黄**驾驶的赣l×××××号仓栅式运输车在渤海财保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性。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上被告未全部...(本文书还有4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