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郑*提出,自己用匕首刺伤被害人陈*1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被告人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郑*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郭*从一开始多次无理纠缠,主动“约架”,并邀约多人,准备工具,最后先动手殴打郑*一方,说明被害人一方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主观恶性较小,郑*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仅仅是在被他人先动手殴打后,才发生了自卫的行为。被...(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