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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云01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郑*提出,自己用匕首刺伤被害人陈*1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被告人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郑*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郭*从一开始多次无理纠缠,主动“约架”,并邀约多人,准备工具,最后先动手殴打郑*一方,说明被害人一方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主观恶性较小,郑*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仅仅是在被他人先动手殴打后,才发生了自卫的行为。被...(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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