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大***********与被告中国人民****************、被告阳光财产***************、被告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异议:2013年11月2日23时许发生的交通事故过程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2、皖k******货车在被告阜阳人民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冀r******车在被告廊坊阳光财险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元),且出险时均在承保期间。3、原告请求的拆检费5500元、路产损失费6600元、施救费1700元、评估费2534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漯河市源汇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源价证鉴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豫c******号轿车估损总价值为48680元。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大展金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