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1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安置地征用款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新海村宅基地补偿款61630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林某2非婚生女儿,随林某2居住生活在新海村,户籍也在新海村。被告在分配2013安置地征用款每人8000元及在2015年11月制订《新海村宅基地款项利益分配方案》时,均将原告排除在外。按照秀英区政府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新海村人均宅基地补偿面积按60平方米计算,土地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542元,被征收户2个月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迁...(本文书还有2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