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4日,河师大与上海能源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协议书,约定:河师大采用bt投资合作模式诚邀上海能源公司在3-5年内投资4亿元人民币建设东校区、老校区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河师大将用学校教育收费等收入在15年内逐年支付给上海能源公司。同时对投资额度和开工、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按揭”价格的确定办法和支付方式,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2005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关于河师大与上海能源公司采用bt投资模式建设校园工程的补充协议,对进行招标活动,申请教育贷款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2005年3月31日,河师大与航空港公司、上海能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约定:河师大与上海能源公司经协商,就河师大校区建设项目签订bt投资协议。经公开招标,航空港公司中标。鉴于bt投资模式的特殊性,由上海能源公司直接同航空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由上海能源公司及时支付航空港公司工程款。2005年5月15日,河师大与航空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航空港公司承建河师大校区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教学、行政、实验、体育、后勤用房等工程约200000㎡。工期:2005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30日,总日历天数353天。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约定1.5亿元(具体工程造价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按投标承诺优惠)。2005年5月18日,河师大向航空港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05年6月,河师大与航空港公司、上海能源公司三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在航空港公司、上海能源公司共同要求下河师大同意为上海能源公司就向航空港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行经济担保。20...(本文书还有6326字未显示)